(2014)巨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巨野县新上海家具有限公司青年路分公司与王福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新上海家具有限公司青年路分公司,王福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49号原告巨野县新上海家具有限公司青年路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负责人周家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安君,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成,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巨野致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巨野县新上海家具有限公司青年路分公司诉被告王福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福成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新上海家具有限公司青年路分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福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新上海家具有限公司青年路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福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巨野县新上海家具有限公司青年路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吕常运审 判 员 徐福建人民陪审员 张淑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