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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裕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杨凤斌、刘金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斌,刘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裕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杨凤斌,男,1963出生,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金宝,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07)裕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金宝在银行的存款6340.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志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