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行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 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与被执行人刘甲哲、梁丽丽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甲哲,梁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桐行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玉清,主任。被执行人刘甲哲,男,1982年7月生。被执行人梁丽丽,女,1983年10月生。本院依据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人口征决字(2013)040021号征收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刘甲哲、梁丽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甲哲、梁丽丽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马建2014年5月16日书记员 : 张 玉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