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东民三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肖东升曲武田与辽宁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肖东升,曲武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三初字第259号原告:辽宁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凤军委托代理人:费忠彬被告:肖东升被告:曲武田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东升、曲武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辽宁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