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苍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齐现同与徐保启、徐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现同,徐保启,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苍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齐现同,居民。被执行人徐保启,居民。。被执行人徐建,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苍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徐保启、徐建价值180000元的个人或家庭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