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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曹修芹申请执行朱月、张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曹修芹,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月,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兆福,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曹修芹与朱月、张兆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扣划后,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主动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菏民一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