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诉前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永清与被申请人青龙、杨喜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诉前保字第46号申请人李玉艳,女,1966年12月1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王继国,男,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前郭县。被申请人郑辉,男,1985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人李玉艳因与被申请人王继国、郑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继国所有的宇通牌大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位于吉林油田和平区楼房及现金三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继国所有的宇通牌大客车予以扣押。二、对申请人提供的贾忠革与李玉艳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坐落在宁江区55平方米的住宅予以扣押。三、上述财物扣押期间禁止转让、抵押、出租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泽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