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新聚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俞永华、丁徐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永华,丁徐清,王化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聚商初字第16号原告: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学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裘炳锋,该公司职工。被告:俞永华。被告:丁徐清。被告:王化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永华、丁徐清、王化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0元,依法减半收取129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诉讼费1490元,由原告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汤志刚代理审判员 章 吉人民陪审员 梁祖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