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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铁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安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安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铁商初字第10号原告:北京市安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周友,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悦,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有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安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安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安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1元,由原告北京市安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树学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