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葛亮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065号刑事裁定书罪犯葛亮,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满城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满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4年4月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葛亮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5月30日至2014年1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