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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民初字第0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张红头与于学林、马树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0862号原告:张红头,男,1956年3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小松,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学林,男,1976年8月3日生,汉族。被告:马树祥,男,1977年6月29日生,汉族。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星火路2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头与被告于学林、马树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辉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