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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玉莲与周昌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莲,周昌合,济南欧亚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691号原告王玉莲,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县。被告周昌合,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济南欧亚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济南市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周昌合,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莲与被告周昌合、济南欧亚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莲以双方已庭下调解为由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莲撤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