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玉莲与周昌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莲,周昌合,济南欧亚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691号原告王玉莲,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县。被告周昌合,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济南欧亚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济南市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周昌合,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莲与被告周昌合、济南欧亚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莲以双方已庭下调解为由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莲撤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