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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高院儿与深圳市唯佳全球快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19号原告高院儿,住址广东省丰顺县。委托代理人覃仁木,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陆丰,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唯佳全球快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8号和合大厦1楼A101。法定代表人何真。委托代理人赵佩,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2年11月15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已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12年11月15日至2015年11月4日。三、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关务主管。四、合同约定的工资及构成:基本工资+劳动保护费+其他补贴。被告向原告支付病假期工资至2013年8月31日。五、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2013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邮寄了第三份《通知书》,载明:高院儿,您的医疗期已于2013年8月12日届满,公司已于2013年8月15日向您发送书面通知,要求您在8月19日返回公司上班,但您至今仍未回公司报到,鉴于本年度您已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累计旷工超过9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并要求您在两日内与公司联系,否则视为自动离职。该份证据经原告签收。原告于2013年3月份怀孕,预产期为2013年12月中旬,自2013年5月14日起,原告先后通过其家人代为转交或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疾病诊断证明记载:医嘱建议休息时间段为2013年5月14日至5月20日,2013年5月22日至8月14日,理由为怀孕及甲亢。2013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邮寄了《到岗通知书》,内容为:高院儿,您于2013年5月13日至8月14日已连续请病假超过三个月,医疗期已满,现公司要求您在2013年8月19日回公司工作。原告收到了该通知书。2013年8月1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疾病诊断证明书,被告未签收。原告休病假期间,未住院治疗,且大部分时间在深圳居住,可见原告病情一般,未达到不能前往公司办理正常请假手续的严重程度,而原告仅用邮寄《疾病诊断证明书》的方式来替代请假,且在公司连续书面通知后,仍未至公司办理请假、续假手续,应视为原告多次不服从公司正常管理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系自动离职,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请求确认被告2013年8月27日通知书认定原告已于2013年8月27日自动离职的行为违法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亦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六、申请仲裁时间:2013年11月12日。七、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3)4655、4871号。八、仲裁请求:原告请求:1、确认被告2013年8月27日通知书认定原告已于2013年8月27日自动离职行为违法;2、被告继续履行2012年11月5日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3、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被告反请求:1、依法确定原告自2013年8月27日从被告处自动离职,认定其自动离职行为合法;2、裁定原告自2013年5月开始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裁定原告返还自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份向原告支付的工资11691.59元。九、仲裁结果:1、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2、确认原告系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关于律师费的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十二、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高院儿系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二)驳回原告高院儿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在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智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