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中法行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规划局、原审第三人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行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二楼。法定代表人姜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振球,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规划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222号。法定代表人边宁,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昱萱,女,1979年2月16日生,汉族,该局法规信访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杨芳,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冯湘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谌蓉,女,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黄青菱,女,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规划局、原审第三人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0)株天法行初字第1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小平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苏新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