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审民申字第018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铜川市新区平顺水泥制管厂与铜川市新区咸丰路街道办事处石仁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铜川市新区平顺水泥制管厂,铜川市新区咸丰路街道办事处石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审民申字第018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铜川市新区平顺水泥制管厂。法定代表人:王江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明远,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铜川市新区咸丰路街道办事处石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向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铜川市新区平顺水泥制管厂因与被申请人铜川市新区咸丰路街道办事处石仁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铜川市新区平顺水泥制管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民事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