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中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袁国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刑执字第9号罪犯袁国金,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1)怀鹤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国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4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袁国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袁国金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国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2.3分。罪犯袁国金没有履行罚金刑,在服刑中有违反监规行为。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国金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不履行罚金刑,且在服刑中有违规行为,应予适当扣减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国金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黄丽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彦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