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公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茂南法公民初字第52号原告:高某某,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二路**号大院**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9********。被告:陈某,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桥东上村,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3********。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锦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婚后共同财产。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盲目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导致终日争吵,发展到无法共同生活。目前已分居半年多,夫妻生活名存实亡,婚姻早已已失去意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轻双方精神上的压力和痛苦,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们的感情是很好的,因为流产导致感情不和,并不是原告说的没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我觉得法院应该给我们一个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产生矛盾。2014年3月17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虽然在平时的家庭生活中,原、被告双方会无可避免地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但双方应加强沟通,化解争吵,解决矛盾,而不是轻易地提出离婚。原告应珍惜与被告建立起的家庭,被告应多关心照顾原告,双方应多进行沟通、多进行交流、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