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老民金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老民金字第633号原告:魏某某,女,1976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徐某某,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