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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老民金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老民金字第633号原告:魏某某,女,1976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徐某某,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