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赵红启与大冶市蓝天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启,大冶市蓝天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赵红启。委托代理人扈家齐(特别授权),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冶市蓝天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黄家献村。法定代表人兰正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启与被告大冶市蓝天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启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红启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赵红启负担。审判员 朱光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风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