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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高晓雪与杭州帆顺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雪,杭州帆顺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高晓雪。委托代理人金钢红。被告杭州帆顺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伟方。原告高晓雪诉被告杭州帆顺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银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金钢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的工资6160元未付。高晓雪等33人曾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被告支付工资,后该仲裁委作不予受理处理。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616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资清单、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6160元未付属实,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该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帆顺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高晓雪劳动报酬61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帆顺服装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伟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