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中民终字第05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蒋×2等与蒋×6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2,蒋×3,蒋×4,蒋×5,蒋×1,蒋×6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5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2,男,1939年2月1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蒋×3,女,1944年12月3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蒋×4,男,1946年11月2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蒋×5,女,1958年3月4日出生。上列四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慧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四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6,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思延(蒋×6之母),1953年8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红钊,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蒋×1,女,1949年11月30日出生。上诉人蒋×2、蒋×3、蒋×4、蒋×5因与被上诉人蒋×6、原审原告蒋×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2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22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贾旭代理审判员  薛妍代理审判员  闫慧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