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辽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林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三鑫模具有限公司、东辽县东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77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林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三鑫模具有限公司,东辽县东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辽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林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市三鑫模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辽县东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林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三鑫模具有限公司、东辽县东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春市三鑫模具有限公司、东辽县东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900,000.00元,未执行2,900,00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2,9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辽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风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王 世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