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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花民初字第04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昆山市富民印刷有限公司与林陈青、乐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富民印刷有限公司,林陈青,乐梅,万德飞,元春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昆山一鸣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民初字第0497号原告昆山市富民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1868089-3。法定代表人俞金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建明、王萍萍。被告林陈青。被告乐梅。被告万德飞。被告元春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青阳南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60827592-6.被告昆山一鸣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合兴路782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富民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66元,减半收取81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凤鸣人民陪审员  冯建明人民陪审员  杨 磊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跃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