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花民初字第04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昆山市富民印刷有限公司与林陈青、乐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富民印刷有限公司,林陈青,乐梅,万德飞,元春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昆山一鸣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民初字第0497号原告昆山市富民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1868089-3。法定代表人俞金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建明、王萍萍。被告林陈青。被告乐梅。被告万德飞。被告元春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青阳南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60827592-6.被告昆山一鸣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合兴路782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富民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66元,减半收取81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凤鸣人民陪审员 冯建明人民陪审员 杨 磊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跃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