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千大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屯支行与李某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屯支行,李某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千大初字第759号原告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屯支行,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北地号村。法定代表人杜文刚,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李某文,男,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屯支行诉被告李某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原告认为诉讼已无必要,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屯支行撤回被告李某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免交。审判员 范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