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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民一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韩青林与苏东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青林,孙晓娟,苏东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民一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青林,男,汉族,农民,1953年10月19日生,现住伊通蒙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晓娟,女,汉族,个体户,1965年3月20日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林强,系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东亮,男,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公务员,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上诉人孙晓娟、韩青林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3)洮黑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晓娟、韩青林2014年5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晓娟、韩青林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晓娟、韩青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上诉人孙晓娟、韩青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张春民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