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壕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壕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孟某某,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宏利审 判 员 李 岩人民陪审员 常XX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丽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