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法港商初字第0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亚光村民委员会与朱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亚光村民委员会,朱威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港商初字第0137号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亚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亚光村。代表人张文浩。委托代理人戴惠忠、孙妹妹。被告朱威,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亚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亚光村委)诉被告朱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光村委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亚光村委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光村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亚光村委负担。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