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李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李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689号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刘绍华,该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平,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系该中心科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李杰,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被告李杰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曾立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