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南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鞠军与被告刘剑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军,刘剑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南民初字第186号原告鞠军,男,1963年11月4日生,汉族。被告刘剑秋,男,1960年8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军诉被告刘剑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军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鞠军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福罡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赵丽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