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诉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田某,女,1991年9月29日生,汉族。被告吕某,男,1988年4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徽审 判 员 吴彦杰人民陪审员 孙月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振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