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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诉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田某,女,1991年9月29日生,汉族。被告吕某,男,1988年4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徽审 判 员  吴彦杰人民陪审员  孙月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振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