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665号申请人张某,女。申请人方某,男。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某、方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熊龙泉独任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某、方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双方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调解于2014年2月19日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张某承担鄂FX3X**号车损费3303元、承担鄂FX2X**号车损2473元。此事故一次性了结,双方签字生效,后不再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方某为解决纠纷而自愿达成上述协议,已超过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某、方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熊龙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华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