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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翟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翟某。委托代理人李大朋。被告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翠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