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宗晓与被执行人浦北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宗晓,浦北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吴宗晓,女,住浦北县。被执行人浦北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宗晓与被执行人浦北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法执字第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文成审判员 秦 强审判员 覃永晓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