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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淇滨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娄海山与鹤壁市妇幼保健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海山,鹤壁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淇滨民初字第833号原告娄海山,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祯,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代选鉴定机构。被告鹤壁市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秦法军,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海山与被告鹤壁市妇幼保健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海山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海山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娄海山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屈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