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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崔本来与珠海市中化化工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本来,珠海市中化化工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崔本来,男,汉族,1956年1月22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郭俊德,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仪,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中化化工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崔本来。本院在受理原告崔本来诉被告珠海市中化化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崔本来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本来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有充分法律依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本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崔本来负担。审判员 刁 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智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