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崔本来与珠海市中化化工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本来,珠海市中化化工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崔本来,男,汉族,1956年1月22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郭俊德,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仪,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中化化工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崔本来。本院在受理原告崔本来诉被告珠海市中化化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崔本来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本来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有充分法律依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本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崔本来负担。审判员 刁 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智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