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2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习国、尙兰芳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习国,尙兰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244-1号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文涛,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帅,男,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习国。被告尙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习国、尙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尙兰芳在中国工商银行应山支行的存款40000元(账号:18×××2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吴世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世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