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8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雯与天津洁乐特防锈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雯,天津洁乐特防锈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830号申请执行人高雯。被执行人天津洁乐特防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3-308室,法定代表人蒙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雯与被执行人天津洁乐特防锈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3)第3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法院书面申请暂缓对该案的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执字第08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雪涛审判员 彭春生审判员 于钟亮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邬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