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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蓝蝶梅与深圳春风毕打奥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蓝碟梅,女,壮族,1987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忻城县果遂乡果遂村敢江屯25。被执行人深圳春风毕打奥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劳人仲案(2012)295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660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理被执行人名下动产一批本案申请人按比例分得人民币1995元至本院,由本院转付申请执行人。对于其他未清偿的债务,本院经查证被执行人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必要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可以结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通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次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代收代缴。本院现通知如下:(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314号案件予以执行结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