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黄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徐焕松与王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焕松,王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黄商初字第56号原告:徐焕松。被告:王柏华。原告徐焕松与被告王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徐焕松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应晓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