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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黄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徐焕松与王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焕松,王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黄商初字第56号原告:徐焕松。被告:王柏华。原告徐焕松与被告王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徐焕松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应晓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