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中商终字第0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南京华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华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商终字第0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华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18号国际贸易中心25楼。法定代表人林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兴(特别授权),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泰兴市向阳路18号。负责人陈武明。委托代理人丁志君(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虎(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华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3)泰商初字第0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华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以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京华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华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爱宏审判员  沈大祥审判员  钱 晖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希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