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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中俊诉丁保军、程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俊,丁保军,程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杨中俊,男,1955年8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惠生。被告丁保军,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海民。被告程妮,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俊诉被告丁保军、程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中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中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中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