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中俊诉丁保军、程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俊,丁保军,程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杨中俊,男,1955年8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惠生。被告丁保军,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海民。被告程妮,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俊诉被告丁保军、程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中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中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中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