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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长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吴阿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吴阿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长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文昌东路环卫大楼。法定代表人林宝环,主任。被告吴阿英,女,成年人,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吴阿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以被告吴阿英已自动履行为由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对被告吴阿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长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黄丽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