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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高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云南恒鸿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恒鸿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云南三鑫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高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恒鸿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宝海路13号宝海豪园菊轩A座。法定代表人:将才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三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州文山市建禾西路三鑫别墅苑。法定代表人:金朝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民二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云南三鑫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云南三鑫集团有限公司履行(2013)民二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执行人民币现金4213000元。2014年5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4年5月15日履行了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云南恒鸿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二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现案件已执行完毕。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依法查封了云南三鑫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1、位于文山市开化中路218号三鑫开化商贸城1幢2层(房屋产权证号:文山县房权证州属字第XXX**号,面积:1374.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文国用(2010)第XXXX号,米娜及:587.28平方米)、9幢2层(房屋产权证号:文山县房权证州属字第XXX**号,面积:1302.37平方米)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位于文山市丘北县城北郊丘广公路旁,土地使用权证号:丘国用(2010)第XXXX号,面积1554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14年5月13日,云南恒鸿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上述资产的查封。本院司法技术处委托昆明诚跃司法鉴定所对查封资产进行评估,出具了(2014)诚鉴字第006号鉴定意见书;委托云南诚成拍卖有限公司对位于文山市开化中路218号三鑫开花商贸城资产进行拍卖。2014年5月14日,双方同意评估费用由云南三鑫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和拍卖前期费用由云南恒鸿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我院对云南三鑫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文山市开化中路218号三鑫开化商贸城1幢2层(房屋产权证号:文山县房权证州属字第XXX**号,面积:1374.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文国用(2010)第XXXXX号,米娜及:587.28平方米)、9幢2层(房屋产权证号:文山县房权证州属字第XXX**号,面积:1302.37平方米)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2、解除我院对云南三鑫集团有限公司的位于文山市丘北县城北郊丘广公路旁,土地证号为:丘国用(2010)第XX**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3、终结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二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顺泽审判员 :宗茂春审判员 : 闵 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 孙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