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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少民一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兰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兰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少民一初字第112号原告刘某,农村居民。被告兰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松君,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兰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纪玉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雅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