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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碑刑初字第0032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2014年1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艺华、宋晶晶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赵某在其同居女友杨某所租住的西安市东关南街佳茗小区B座908室,趁被害人杨某睡觉之机,谎称外出办事,将杨某放在客厅提包内的现金1800元、一部白色苹果iphone4S(16G)手机(经评估价值为1700元)盗走,并将赃款挥霍,赃物交其朋友后去向不明。破案后,被告人赵某家属向被害人杨某退赔其全部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查获的赃物及物品扣押、发还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赵某供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其家属能代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赵某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向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