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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德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金德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商初字第486号原告: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开发区工业一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张秀岩,总经理。被告:山东金德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台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德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慧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红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