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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廉秀霞与吴成佳 民间借贷纠份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319-2号申请执行人廉秀霞,女,生于1968年11月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紫荆花城**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吴成佳,男,生于1970年4月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商城*号楼***室。申请执行人廉秀霞与被执行人吴成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沙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2014)沙执字第319-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8200元(其中借款本金33200元,支付利息5000元),执行费473元,共计38673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成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6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