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邱永顺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永顺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灵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永顺,男,1972年5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1月4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诉刑诉(2014)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永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永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4日12时许,灵山县公安局旧州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灵山县灵城镇龙武路口附近一小卖店前将被告人邱永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邱永顺携带的行李袋里缴获4包净重3.94千克的毒品氯胺酮。当日,被告人邱永顺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永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灵山县公安局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成瘾严重认定书、灵山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灵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钦公物鉴(理化)字(2013)739号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永顺非法持有毒品氯胺酮3.94千克,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邱永顺的刑事责任成立。被告人邱永顺归案后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永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永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庆华审 判 员 梁 震人民陪审员 张文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冬梅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