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辽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金锋与被执行人李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锋,李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辽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锋,男,1982年3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文忠,男,1979年7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锋与被执行人李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2,300.00元,未执行32,30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32,300.00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辽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王 世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