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潘国庆与杨金海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庆,杨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房执字第1391号申请人潘国庆,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金海,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潘国庆申请执行杨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45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金海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潘国庆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金海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4503号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栗建顺执行员 张军挺执行员 崔文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阳 来源: